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5711

    考试工作是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对教学效果作出评价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学校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便于任课教师分析教学效果,总结经验以利于改进,也可以促使学生复习功课,巩固和加深所学的知识技能。为了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杜绝作弊现象,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要求

    1.凡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都属于学生考核检查的范围。

    2.考核按课程性质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考核科目和考核方式。

    3.考试日期应列入校历,考试(包括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进行,个别在前十周结束的考试课程,在不影响其它课程的情况下,可安排在本课程结束后进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进行。

    4.考试课程一学期内一般不超过4门。

    5.考查科目由任课老师在教学过程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确定。

    二、考核的办法

    1.考核的条件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及本人学籍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1)无正当理由,全学期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

    2)实验(实习、实训)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总成绩不及格者;

    3)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无故旷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一者;

    4)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出据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正式诊断证明书并附学生个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如未经教务处批准,均视为旷考,不给予考核;

    5)凡不允许参加考核的课程,必须重修。

    2.考核方式

    成绩考核分平时检查与总结性检查两类:

    1)平时检查根据学生平时的书面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课堂提问、课堂讨论、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2)总结性检查分各学科结业检查和毕业检查,检查方式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包括答辩),现场测试(实际技能操作)、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教学特点、内容和其它具体条件而定,并报教务处审定。每学期由教务处确定一定科目的统考;

    3.考试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坚持命题客观,实行教考分离,努力建设试题库,积极推广试题库命题方式,未建立试题库的期末命题分AB卷。考前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全面统一的复习,不能明确考试重点,更不能透漏考题。

4.试卷印制

1)由教务处负责试卷的审定、排版、制版、印刷、分包。

    2)试题应印制在规定格式及大小的试卷纸上.

    3)试题打印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

5.试卷装订要求:各考场试卷,各教学系部按教务处要求的格式装订密封整理试卷,由教研室统一领取试卷安排阅卷工作。

三、成绩评定

    1.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杜绝人情分。

    2.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3.考核成绩一经评定送教务处后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应由原评定教师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领导同意才可更改。

    4.教务处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确定补考、重修、转段或毕业学生名单,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考务组织

    1.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组织协调考务工作。于考试前两周召开考试工作协调会,全面布置考试工作,明确各部门在考试期间应完成的任务,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考场,主、监考老师由各教学系部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

    五、考试巡考、阅卷与成绩注册

    1.考试巡考

    在考试时间内,学校分管教学校长、教务处处长亲临巡视考场,督促各系部巡考员、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2.试卷整理要求

    凡考试课程试卷,按要求的格式整理,整理顺序如下:

    1)学校试卷档案封面;

    2)学校考场记录表;

    3)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

    4)试卷与答题纸 。

    3.阅卷

    1)教研室统一组织,封闭管理,流水阅卷,每门课程阅卷教师不少于4人。

    2)须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系部主任复审,确保准确方可登分。

    3)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教务处,以便协调解决。

    4)试卷批阅用笔统一,成绩记录准确,若有改动,须有阅卷人签名。

    5)教务处对试卷批阅工作进行抽检,注册。成绩注册后不得改动,未确定时,任何人不得公布。

    七、补(缓)考

    1.凡学期内考试、考查不及格或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2.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3周,并提前通知各有关部门及考生;

    3.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补考试卷记分: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记60分及相应学分或及格,并在成绩表相应栏注明“补”字样。如补考仍不及格,本门课程记为不及格。缓考成绩登记实际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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