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产学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加强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促进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示范中等职院校内涵建设,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良好的专业结构、课程体系以及实践教学体系,发挥骨干校带动和辐射作用。
2.校企合作的原则: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3.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
(1)以重点建设专业作为校企融合、产学结合的重点。通过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以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训基地建设为结合点,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教学体系,开发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和优质核心课程,建设一支具有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
(2)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职业院校的教师开展师资培训。
(3)改革教育运行机制,调整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规格,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紧缺人才,显著发挥对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 组织
1.教务处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各系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各系部联系合作单位。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范围。
2.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系部主任要负总责,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3.各系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2)各系部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每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
(3)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工学结合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5家, 紧密型合作基地3家。每一个省级品牌建设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8家,应有不少于5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
(4)积极开展行业、专业的调研工作,每年各专业进行调研不少于1次,并用调研结果指导专业教学。
(5)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
(6)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
(7)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企业奖学金。
(8)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
(9)做好省市品牌建设专业校企合作工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共同开发专业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三、项目管理
1.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进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校对校企合作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学校大力支持各系部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2.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3.教务处具体负责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考核评价等。合作项目按内容进行分类,并分别赋分值,每年年终以分值的总数进行排序,并作为考核评比及奖励的依据。合作项目的基本内容如下:
(1)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领导、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来校承担理论课程、实践教学、学术讲座等,合作企业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2)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1~2年级学生工学交替、实习实训,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科类类在10人/2周、理工类在15人/2周以上,合作企业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
(3)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2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
(4)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
(5)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6)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合作单位在系部相关专业设立企业奖学,每年金额在5000元以上。
(7)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500人·时以上。
(8)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就业基地。
(9)合作单位以投资、捐资、捐物等方式参与办学,合作期内投(捐)资或物总量在1万元以上。
(10)与合作单位共建实训基地,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11)系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2万元以上。
(12)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专业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
4.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立项申报。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由各系部按《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2)立项初审。一般性合作项目由教务处依据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中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分别听取意见,如招生就业处、教师发展处、培训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应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立项审批。一般性项目由教务处初审后,报学院备案即可立项。大型合作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送交学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5)经费资助。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其经费从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支出,预算内的经费按照学校财务支出制度规定使用。
5.项目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或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合同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
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3)合同审定和签订
原则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合同或协议文本由系部起草并填写合同或协议会签单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会签单的要求请职能部门初审后,一般性项目由系部代表学校签署,重大合作项目报分管教学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为有效合同。
(4)与本校各类校办企业建立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一并进行合同约定和管理。
6.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的启动。项目通过审批后, 承办该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在一个月内启动有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项目。
(2)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承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的系部每学期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通知财务暂停经费支持,并要求相关系部整改或说明原因。
(3)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教务处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合作项目的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7.项目专项管理
(1)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系部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属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师发展处管理范围。
(3)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按项目经费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等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属于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8.项目验收与鉴定
(1)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系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写《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书》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合作项目进行验收。
四、年度考核奖励
学校应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有:
1.项目考核
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和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合格、不合格
两个等级。达到合格的项目按分值奖励。
2.对系部校企合作整体情况的考核
考核内容为第二部分第3项的九个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和立项的数量、分值等。
3.学校对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中考核优秀者,按总分对系部予以奖励。并授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优秀集体颁发证书和奖金。
4.学校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绩效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
五、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