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企业和社会四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养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荐1名家长代表候选人。学校从中选取家长代表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本人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年随学生毕业和新生入学进行一次补充调整。
第八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养,热心学校教育、乐于奉献、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拥有能够保证参与家长委员会和学校活动的时间。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生实习、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可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
五、家长委员会委员可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家长评议、家长义工等活动,参与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建立社会实践、国防教育、顶岗实习和劳动教育基地,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有权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全体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增选部分家长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