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法推动“教育选择”向“选择教育”理性转变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山东教育报 点击数:1525

 改革开放以来,中等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培养了数以亿计的有知识、有技能的劳动大军,成为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中职教育却被长期污名化,被贴上“失败者的教育”的标签,职校生也因此被认为“低人一等”。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一个重要原因是中职学生是经过中考选拔考试,也就是被“教育选择”的学生:成绩好的学生进入普高,成绩差的学生只能上职校。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刻板印象,也是诸多家长们焦虑的根源。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由“层次”教育,变为独立的“类型”教育,教育也由“单轨制”升级为职普并行的“双轨制”。“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作为两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分别满足了不同类型人的发展需要,为学生“选择教育”提供了广阔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职业教育层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满足于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而是在学历、技能上希望得到进一步提升、深造。新职业教育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也延伸到本科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打通了不能升学的“断头路”,千军万马苦挤“独木桥”的窘境正在被职普协调发展的“立交桥”改变。山东省2001年开始开展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试点,目前,已建立试点专业点1203个,年招生规模8.9万人;2013年,启动中职与本科、高职与本科贯通培养试点,试点专业点133个,年招生规模6750人;有42所普通本科高校招收职业学校学生,50所高职院校与28所普通本科高校合作育人,每年招录两万余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校学生也能上本科、读研究生,既畅通了学生发展渠道,又适应了产业升级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增强了职业教育活力。

 为满足学生发展的多元需求,“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由此,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也从原来单纯的“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就业与升学并重”,成为职业教育的“基础教育”。从2012年起,山东省实施“职教高考”制度,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办法,总分与普通高考相同,都是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共计320分,包括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80分;“职业技能”考试共计430分,包括专业理论200分、专业技能230分,占总分的57%以上。这对动手能力强的学生有较强的吸引力。2021年,全省中考有2.95万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线的学生主动选择中职学校,有1.7万名普通高中在校生自愿转入中职学校。职教高考报名人数由2012年的3万多人增加到2022年的20.9万人,全省中职学生中超过70%的人继续读了大学。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将职教高考班录取放到中考招生录取第一批次,并划定最低报考资格线410分。2020年,遴选11所优质中职校的16个专业进行试点;2021年,扩大到19所,职教高考试点班最高分达638.9分,其中,烟台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最低分为567.8分,超过了普通高中分数线,中职学校生源质量大幅提升。

 职业教育要成为学生选择的教育,实现高质量的就业也是关键一环。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些规定破除了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门槛,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校生营造了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竞争环境,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尊严、有希望、有发展,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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