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49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实验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有效使用,防止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资源管理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物品的计划、购置、供应全过程。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和会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需与学校后勤服务处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或违反制度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实验、实习、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用于实验、实习、科研的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网线、电子元件、制冷零配件、光盘、U盘、纸张、碳粉、墨盒、色带等。

第七条  物品的记账价格,按市财政局规定的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八条  物品的购置计划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以及实际消耗,结合当年经费情况汇总平衡后制定。                                      

每学期开始,物品使用单位将需求计划报教学资源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教学资源管理处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教学资源管理处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条  物品入库以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经验收合格入库后方能报销和发放使用。物品验收要严把质量关,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经办人要及时与供应方联系解决。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教学资源管理处负责检查物品计划执行情况,防止超计划开支。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物品仓库在其主管部门领导下展开工作,业务上接受教学资源管理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物品仓库要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结合本部门财力和需求量,实行库存物品的定额储备制度,做到合理储备,减少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库房物品的保管要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定位存放,有条不紊,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三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习、科研在用物品,由教学资源管理处设总帐管理,各实验(训)基地(所)等使用单位相应设分户帐(卡),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保证帐、物相符。为使工作顺利进行,各使用单位可对常用、专用物品限量备用,在保证正常消耗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备用量。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的在用物品,均不得外借或挪做他用,特殊情况需经教学资源管理处批准并定期归还。各使用单位严禁对外销售任何物品。使用单位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需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教学资源管理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薄记录。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制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应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数量如数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物品帐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校财务处与教学资源管理处共同制订帐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各部门建帐要求如下:

1.教学资源管理处应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系、部物资主管人员应设置与教学资源管理处对口的二级分类帐。

2.各级库房都应设置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应由学校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帐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受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交接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教学资源管理处和财务处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分别填写领料单和退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将库存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教学资源管理处,教学资源管理处审查汇总后须报送财务处(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物品,需报送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5.校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6.各系实验(训)基地或物资主管人员,应定期与库房核对帐、物情况,教学资源管理处每年应与财务部门至少对一次帐,做到帐、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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