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自愿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近年来,由于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化,不同程度存在少交、迟交、欠交甚至不交党费的现象。在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下,应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交纳党费问题。
党员必须交纳党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政党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应缴纳的最低盟费”,这里的“盟费”就相当于党费。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通过的组织章程把“在物质上帮助党”作为党员的条件之一。作为根据列宁建党学说组建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就明确规定党员必须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是党员在物质上对党的支持和帮助。革命时期,历届党章都有关于党费的规定。党史上第一部正式章程即二大党章首次规定党费是党的经费的主要来源,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作了详细规定:月薪50元以内者,月缴党费1元;50元以外者,按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20元之工人,月缴党费2角;并结合实际规定失业及在狱党员免缴党费。同时,明确把“欠缴党费三个月”作为开除党员的一项条件,可见对交纳党费问题的重视。但是,初创时期党费交纳情况并不乐观。据1923年共产国际驻华代表马林致共产国际执委会的信中提到,中共有党员420名,“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到十分之一”,致使原本紧缺的党的活动经费更加匮乏。为此,党进一步重视党费工作,之后修改党章时对党费内容、标准不断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从党的五大起,党章明确规定缴纳党费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条件。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周恩来经常忙于处理各种事务。有一次,所在党小组收党费时,看他正忙就替他交了5分钱的党费。不久,周恩来交党费时得知已被代交,便主动补交了自己的党费,并说,党费不能让别人代交,军政大事重要,交党费也很重要,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
抗日战争时期,在大量发展党员的同时,中央发出《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提出“交纳党费是党员应绝对遵守的义务和构成党员资格的条件之一”,详细规定党费标准、比例,将“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修正为“无故不交党费连续三次以上者,应受组织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党费规定更趋理性。各地党组织一方面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提高他们对于交纳党费意义的认识,另一方面加强党费征收工作。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把“征收党费”明确为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可见,尽管处于革命条件下,党不断探索党费收缴问题,并逐步把交党费从“物质上帮助党的手段”,深化为加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的基本体现。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按期交纳党费逐步在党内组织生活中常态化。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党费标准不一。随着党的各项工作步入正轨,中央多次发布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文件,交纳党费不断走向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党费制度更加成熟完善,现行党费制度依据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2008年颁行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党费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战争年代,党费在党的经费来源中占有较大比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费在党的经费来源中比重逐步下降,但现行的党费制度仍然规定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条件,其关键就在于通过交纳党费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按照党章党规,绝大部分党员都能按规定交纳党费,许多党员干部还主动交纳“特殊党费”,如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全党有近61%的党员交纳了97.3亿多元的“特殊党费”。
如果说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那么,依规交纳党费就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起点。当前,每位党员都要切实提高认识,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把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内化为党员的自觉行动,细化为遵守党内规章制度的基本步骤,深化为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任务。